虚假陈述胜诉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
- 案号
- (2020)粤01民初2051号
- 审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公司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600518
- 原告人数
- 52037
- 判决日期
- 2021-11-12
- 判决金额
- 2459000000.00 元
- 裁判文书号
- —
案件摘要
全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审计机构正中珠江承担100%连带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亦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 案件背景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18)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医药企业。2018年,公司被发现在2016—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构成重大证券虚假陈述。
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全国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案件适用中国资本市场新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中国式集体诉讼)进行审理。
## 违法事实
经法院认定,康美药业在其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存在以下虚假陈述行为:
- 2016—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291亿元
- 虚增利润合计约39亿元
- 2017年末虚增货币资金约887亿元
-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马兴田之妻)主导策划财务造假
##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要判项:**
- 康美药业对52037名适格投资者承担合计 **24.59亿元** 的赔偿责任
- 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因故意参与造假,承担 **100%连带赔偿责任**
- 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 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履行基本审计程序,承担 **100%连带赔偿责任**
**赔付方式(多元化):**
- 现金赔付约9.765亿元(债权50万元以下共51730人,全额现金偿付,占比99.41%)
- 以股抵债约1.41亿股
- 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
## 案件意义
本案是2020年修订《证券法》后全国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件,开创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先河,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进入新阶段。"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规则使绝大多数受损投资者无需单独起诉即可获得赔偿。
> 本案数据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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