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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胜诉

五洋建设集团公司债券欺诈发行代表人诉讼案

案号
(2018)浙01民初2832号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原告人数
496
判决日期
2020-12-31
判决金额
810000000.00 元
裁判文书号

案件摘要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亦是债券领域首例代表人诉讼。杭州中院判决五洋建设等赔偿496名债券投资者约8.1亿元,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所承担100%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 案件背景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企业,2015—2016年先后公开发行"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公司债券,合计募资13.6亿元。债券发行后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两期债券均未能按期兑付本息,引发大批债券持有人起诉。 ## 违法事实 经法院认定,五洋建设集团在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行为: - 虚报财务数据,虚增净资产规模,使公司具备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假象 - 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 相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未勤勉尽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 ##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各被告责任认定:** - 五洋建设: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德邦证券(主承销商):承担 **100%** 连带赔偿责任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承担 **100%** 连带赔偿责任 - 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机构):在五洋建设责任 **10%**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在五洋建设责任 **5%**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获赔情况:** - 496名适格投资者参与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约 **8.1亿余元** - 投资者推选王放、孔令严、陈正威、叶春芳4名代表人参与诉讼 ##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中国 **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债券纠纷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开创性地确定了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各类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对此后债券市场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本案数据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832号等系列民事判决书,21世纪经济报道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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